2021年3月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建华、实验室主任刘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拓宇公司被判处罚金60万元,代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刘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2万元。
判决公布后,在混凝土行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网上可查询的主要意见集中在三个方面:,预拌混凝土是不是建材?第二,能否认定“拓宇”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第三,施工单位有没有办理交货检验?
对于问题,是法律问题,可以探讨;对于第二个问题,是事实问题,因为不可能了解更多案件细节,所以不能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妄加揣测。对于第三个问题,其实与预拌混凝土企业内在的产品质量控制是两个方面的问题。无论施工单位是否进行交货验收,都不能免除预拌混凝土本身所应有的产品质量控制责任。
因此,本文希望立足目前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当前的预拌混凝土市场现状,在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认识不清,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市场中相对弱势情况下,就预拌混凝土企业如何作好产品质量控制和法律风险预防作初步探讨。
预拌混凝土是不是建材?
引出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认为预拌混凝土不是“建材”进而不是“产品”的观点,主要理由是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不属于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
本人认为,上述理由显然没有认识到预拌混凝土根本特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对"混凝土”的定义是由水泥、骨料和水按一定配合比,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硬化而成的工程材料。据此可知混凝土是工程材料,其需经过三个工艺阶段,即搅拌、成型、养护。随着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禁止,由厂家预拌混凝土,被广泛运用。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对“预拌混凝土”的定义是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疑土。因此,预拌混凝土作为拌合物状态的混凝土,仍然是一种工程材料,是属于《产品质量法》管理的范围。
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吗?
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认为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的认识。这种认知是基于认为混凝土工程是终产品,而处于拌合物状态的预拌混凝土,只是混凝土工程成为成品前的一个阶段。从工程的使用功能上来说,这种认识并没有错。但如果从法律定性上和责任化分上,这种认知就存在了问题。例如,不了解预拌混凝土的人普遍认为预拌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工程质量、混凝土工程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不合格。如果再加上“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的定论,就更加映证了这种“预拌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工程质量”的认知。很显然,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这种知识是错误的。
那么,预拌混凝土是何种状态的产品呢?本人认为,预拌混凝土具有独立的产品质量标准、独立的计量方式、独立的计价规则、独立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方法,完全是市场化的一项独立商品。因此,预拌混凝土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产品特征上,都是独立完整的“成品”产品。预拌混凝土企业只需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作好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需要在思想上转变“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的认识。
如何作好预拌混凝土法律风险预防
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工程建材商品,当然应当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管理与约束。预拌混凝土具有其特殊性,根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控制已被化分到不同的行业与阶段,即原材料、配制搅拌、施工,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混凝土工程不合格,尤其是在搅拌与施工环节产生扯皮。因此,预拌混凝土作为原材料与混凝土工程施工的中间产品,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作好过程控制,在混凝土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预拌混凝土企业才能自证清白。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承包资质证书。
预拌混凝土及预拌混凝土企业作为受到建筑业法律法规规制的产品与主体,应当首先依法申领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做到依法生产。否则,如果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其行为有可能构成违反国家许可证制度,构成非法经营罪。
2、依法建立实验室。
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须建立实验室,实验室主任须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实验室及实验室主任在预拌混凝土产品制度控制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管质[2003]50号)第11条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生产应按试验室主任签发的配合比,输入搅拌楼配料控制系统,并存档备查。”本次湖南拓宇案判处实验室主任有期徒刑7年,就是因为实验室主任在产品质量上没有作到原材料进厂检测、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检测、出厂检测,而被定罪判刑。
3、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测。
预拌混凝土是根据配合比进行生产,不同标号的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原材料均不一样,这就对生产设备的计量器具提出严格要求。本人曾办理的一个预拌混凝土质量争议案件,发生争议之后,工程质监部门就曾突击检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设备计量器机具是否定期检测。因此,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测,是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4、对进厂原材料进行检测。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预拌混凝土》等国家标准均规定,预拦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进厂的砂石、水泥、粉煤灰、矿粉等原材料,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入厂检验,并形成记录台账,检验合格方能使用。因此,作为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原材料进行入厂检验是一项法定产品质量控制义务。而且,如果在进厂时未能发现原材料的问题,日后一旦导致预拌混凝土不合格产生损失,预拌混凝土企业也很难向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追偿。因此,在原材料上作好事前防范是预拌混凝土企业可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
5、作好常用配合比的设计。
根据《预拌混凝土》、《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第6.2.4“生产单位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用,并应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验证或调整。因此,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根据的常用原材料、市场情况,设计相应的常用标号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并根据原材料检测、出厂检测情况,对配合比进行验证或者调整。这样就不会出现“拓宇”案所认定的仅凭经验设计配合比的问题。
6、按标准作好出厂检测。
按规范作好出厂检测并作好台账记录是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控制的法定责任,也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独自能做到的重要的产品质量控制工作。出厂检测是签发产品合格证的依据,是验证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检测重要环节。有了出厂检测,才能让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形成闭环,才能够证明混凝土企业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尽到了法定产品质量控制义务。
7、按标准敦促施工单位做好交货验收,并及时获取相应报告。
根据《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是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划分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混凝土工程质量责任的依据。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也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及时配合施工企业办理交货检验。即使预拌混凝土企业没有参与,按照建筑规范要求,监理单位也应当监督施工企业做好交货检验。如确实存在施工企业未能办理交货验收的情况,预拌混凝土企业好能合理及时敦促施工企业进行交货验收。当混凝土工程产生质量事故,而施工企业又未能办理交货验收手续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前述质量控制过程,将成为重要而有利的证据。